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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政體
在高中政治常識教材中,提到了世界上大部分重要國家的政體形式,但是卻沒有提到兩個非常重要的國家,即法國和俄國。這是為什麼呢?這裏先說說法國政體的一些特點。
法國的行政組織有共和國總統和政府兩部分組成。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由直接的、普遍的選舉產生,任期七年(現在已經改為五年)。憲法沒有對總統的政治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在法國的政治傳統中,共和國總統的地位是最基本的。實際上,共和國總統監督憲法的遵守,他通過自己的仲裁,保證公共權力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持續性。總理和政府的其他官員都是由政府任命。而且,總統負責主持內閣會議。與總理共同決定會議日程,簽署內閣會議通過的法令。共和國總統任命國家的文職人員和軍職人員。總統的產生方式以及總統享有的廣泛權力使得總統在法國議會制度中處於關鍵地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除那些總統專屬許可權,例如,任命總理,提起全民公決,解散議會,與議會的諮文聯繫以及與憲法委員會有關的權力以外,共和國總統的所有行為,包括簽署法令的權力,應由總理副署,並且如果情況需要,應由負責的部長副署。
    政府包括總理、各部部長,在必要時,還設有國務秘書。總理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各部部長和國務秘書經總理提名,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一經共和國總統的任命,總理和政府無需國民議會的確認。然而,政府必須獲得國民會議的信任,否則,議會將會提出不信任案或者是以總理失職為由提出對政府的不信任,以此解散政府。政府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政策。政府的活動由總理領導。
    為了全面瞭解共和國總統和總理以及與政府的關係,我們必須明白的一點是:共和國總統享有排他性的特權並有權主持內閣會議,這裏面隱含著總統與政府之間的某種合作關係,這種關係隨政治環境而不斷改變其形式。
    如果總統能獲得國民議會多數支持,他就能通過對政府一般事務與一般行動的安排有效的控制政府。他的任務主要集中於外交與國防事務,在這些領域憲法賦予總統廣泛的特權,甚至可稱之為“保留統治權”。
相反,如果共和國總統沒有在國民議會中獲得多數支援(此種現象在1986年3月到1988年4月第一次出現;第二次出現始自1993年3月),這種現象出現後,就需要有一個“磨合”的過程,因為總理和政府官員的政治傾向與總統在被選任之前的政治傾向肯定是相對抗的。從1986年和1993年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得出一些結論。被任命的總理和部長都是在國民議會中佔有最多數席位的政黨。政府在其所由產生的國民議會的支持下,在執行政策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權。但是,政府也必須考慮總統的權力和他的影響力,這些是在某些事務上能夠改變政府地位的因素。
法國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並直接向人民負責,不受議會彈劾;總統無需經過議會討論和認可即可認命總理和政府的其他成員;無需受總理和議長的意見約束即可直接解散議會;根據形勢的需要直接採取必要的措施和舉行公民投票等重要權力;而且,殖民地、軍事、外交等問題是總統親自過問和決策的“三大特權領域”,他人不得染指。法國總統不兼任政府首腦,但在行政、立法、司法方面都握有重要的權力,擁有內政、外交、軍事大權,是法國政治的中心,戴高樂說:“總統是唯一的國家權力掌握者和代表者。”這些規定使法國帶有總統制的色彩。
但是,它的政府成員一般還必須從議會多數派中挑選(不過,總統從議會外挑選部長和總理的情況也曾出現過);政府必須向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的監督;議會可以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或否決政府的信任案推翻政府等,這些又帶有議會制的體制特徵。


俄羅斯的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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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目前是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來調整其國家的政治生活的。《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俄羅斯聯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聯邦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和總統制。  
    第一,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是憲法、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保障。總統按照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責。經國家杜馬同意任命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政府總理由總統任命並征得國家杜馬的同意。國家杜馬可以對俄羅斯聯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在國家杜馬對俄羅斯聯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後,俄羅斯聯邦總統有權宣佈俄羅斯聯邦政府辭職,或不同意國家杜馬的決定。如國家杜馬在三個月內重提對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不信任,俄羅斯聯邦總統或宣佈政府辭職,或解散國家杜馬重新選舉。
    第二,議會。俄羅斯聯邦議會,由聯邦委員會(上院)和國家杜馬(下院)組成。是俄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獨立組成部分,是俄羅斯聯邦的代表與立法機關。 俄羅斯聯邦議會的主要權力是通過聯邦憲法和法律。根據俄聯邦憲法的規定,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提交國家杜馬。聯邦法律由國家杜馬通過。聯邦委員會審議批准國家杜馬通過的法律。對總統、政府和司法機關具有監督權。議會的上院即聯邦委員會可以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職務,議會的下院即國家杜馬可以提出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指控,決定對俄羅斯聯邦政府的信任問題。   
    第三,憲法法院。俄羅斯憲法法院是法院系統用以制約總統和議會,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關係的一個機構。它有權對政府首腦頒佈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作違憲性審查,即看它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佈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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